12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根据《通知》规定,2016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据长沙市统计局数据,2015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66元,月平均工资5605.5元,据此,核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036元。
根据《通知》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 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并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139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数据:2015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66元,月平均工资5605.5元。据此,核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036元(5605.5×3×12%×2=4035.96元)。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通知》还明确,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记者 岳瑾)